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虚拟舰队(下称舰队)的荣誉感和集体凝聚力,维护舰队工作和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舰队组织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有关规定,特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舰队司令部和兵种司令部根据规定分两级执行。
奖励
第三条 所有舰队成员、单位以及对舰队做出贡献和帮助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获得条例规定的奖励,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参见附录一,荣誉勋章表)。
第四条 司令部和兵种司令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权限每月一日向军事委员会提交上一月推荐获奖人员、单位名单和自动获奖人员、单位名单,军事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颁布。
第五条 对舰队外的人员和组织的奖励由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六条 舰队成员和单位应当珍惜个人和集体获得的荣誉,对于言行有损所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以收回其奖励。
处罚
第七条 对违反纪律、破坏团结和损害舰队荣誉的行为应进行处罚,已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第八条 对以下行为,由兵种司令部执行处罚:
1 在联网对战、训练等集体活动中作弊、不遵守相关条令、规则、不服从最高指挥官命令以及有意虚报分数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扣除非法所得分数后酌情扣出20-50分。
2 两个月内未经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日常活动、一个月内不履行兵种内职务职责、无故缺席正式战争给舰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损失者,处以撤销兵种内职务,降军衔一级。
以上处罚由兵种司令部内部通报,并上报舰队司令部备案。
第九条 舰队普通成员三个月未经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日常活动、司令部、兵种司令部、海军学院成员三个月内不履行职责的人员,由舰队司令部予以公告除名处罚。
第十条 舰队司令部、兵种司令部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并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纪律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处罚的成员可以在处罚宣布后15日内向执行处罚的机构申诉,如不服可继续向上一级机构申诉,舰队军事委员会为最高仲裁机构。
其他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舰队军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一
旧荣誉勋章列表
新荣誉勋章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