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虚拟舰队命名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舰队行政管理和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建立舰队统一的对外形象,实现舰队建设的正规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属于舰队行政管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命名的管理 

第三条 命名的管理机构是舰队司令部,任何命名须经正式认可,方可成立。 

第四条 命名的产生办法可以采用被命名单位、个人申请,管理机构认可的形式,也可由管理机构直接制定。 

第五条 命名的修改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的同意方可进行。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撤销或退出建制后,其名称自动取消。 

第七条 命名的原则 

第八条 应优先使用汉语命名,由于技术因素必须使用拉丁字母者,也应在尽可能使用汉语拼音,个人命名不受此限。 

第九条 命名所使用字、词应当文明,不可使用有可能引起误解、粗鲁和伤害民族团结的词汇。 

第十条 命名不得重复、雷同,否则应以首先使用者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的命名应不长于5个汉字字符,由于技术因素,命名应使用拉丁字母和数字。 

第十二条 单位命名应取自海洋动物,且不得超过4个汉字字符,不可作为番号使用,对外使用时,应在前加上中国虚拟舰队(隶属于海军学院的单位为“中国虚拟舰队海军学院”)。 

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核潜艇应以三国时代上将的“字”命名,常规潜艇应以次一级将领的“字”命名,教导队和学员队潜艇应以我国台湾省县名命名,各水面舰艇应以南沙群岛岛礁名命名。因技术原因无法使用汉字时,应以汉语拼音标示。 

第十四条 舰队使用的名称英文缩写有:

中国虚拟舰队 水面舰队 核潜艇部队 常规潜艇部队 海军航空兵 海军陆战队 海军学院
VFCN SFVFCN SNVFCN SKVFCN AWVFCN MCVFCN ACVFCN

第十五条 个人、单位名称使用于舰队内部行政管理、通信、训练、作战行动、对外交流时,应在注明相应单位的缩写,个人应在名称前加注军衔拉丁文缩写。个人只能拥有唯一名称,不得互换、共用,未经命名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舰队军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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